对于很多司机朋友来说,车辆到了使用年限或将不可使用时,要及时办理机动车扔弃及注销登记。
具体怎样操作呢?公安交警为您解答!什么样的机动车需要扔弃注销?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164号令)第二章 第五节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:
(一)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扔弃标准的;
(二)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废弃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;
(三)因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;
(四)机动车因故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;
(五)因质量问题退车的。
第(一)(二)项申请注销登记的 机动车所有人行将废弃的车辆,包括车辆的号牌、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交到有资质的扔弃车公司,由废弃公司开具扔弃车辆回收声明并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。报废企业在车辆拆解后七日内向车管所提出注销申请,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办结。需要保留机动车号牌的,车辆必须符合号牌保留的要求后交废弃回收公司,车牌号自注销之日起保留两年。办理地点为我市汽车废弃回收企业办理(地点附后)。
极端提示
第(三)项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,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,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。